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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月梅的商标文142 “视觉中国”商标的使用违法了吗?

发布时间:2019-04-26点击量:146


 张月梅zym 张月梅的商标文


       我没关注过视觉中国,因为我一直是人民日报微博说的“不敢配图”的那种自媒体人。如今,一张黑洞照片把视觉中国炒得这么火,人在网络泡,哪能不知道?  再说,我也真欣赏共青团中央微博的轻轻一问:“国旗、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会问不用声高,自能引发浪潮。


浪潮这么大,估计能看到我文章的人已经都有知道视觉中国的故事(事故)了吧,不知道的上网搜一下,我就省下介绍的文字了。


虽然作为无数次被侵犯版权的作者,我还真特别关心版权的事,也坚定支持维权。但我毕竟是个讲品牌保护的普法者,还是回到商标话题上更符合主业。因此,我要郑重地说一声:国旗、国徽不仅不能作为图片商业化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事实上,这件视觉中国商标的申请也是被驳回的,驳回理由之一就是该商标含有“中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件商标的申请人是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理论上讲,已经被商标局认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果用作商标使用了,就是违法行为。而且由于有过商标申请驳回的程序,当事人也应该知晓不能使用,况且视觉中国的申请人本身还是知识产权从业者。


如果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了,后果会怎么样呢?《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不是执法者,罚或不罚也不是我关注的事。之所以对视觉中国这个话题感慨多多,是因为做了十几年知识产权工作,我深知中国普通民众对知识产权所知实在少之又少。也由于这种对知识产权基础知识的匮乏,产生了许多可笑可怜可悲可恨的故事或事故,当然,这也是我写商标普法文受到欢迎的原因。


可是懂法的人也不都是用法律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也有人利用法律把市场搅成一锅糨糊。这些年商标恶意抢注、恶意侵权大规模发生,都是“懂商标”的人“杰出贡献”。真正不懂商标法的那个,基本都躲在角落默默哭呢。昨天饭局上偶尔认识了个企业人,都正为商标申请被驳回而着急。


急也白急,但哭不能白哭,总还是有个教训要吸取。不过有些教训的学费太贵,一般人是承受不起的。视觉中国是专业的知识产权从业者,这次也为尊重知识产权交了昂贵的学费,虽然我不知道到底多贵。


多贵我也不打算同情他们。我只希望那些完全不懂知识产权的企业家们能少交点学费,比如牢记不管多么爱国爱军爱人民,也不要乱用国名、国徽、国旗等标志作商标使用。


看看视觉中国就应该清楚了,想利用这些在国人心中神圣的标志谋利,后果真得很严重。


不过,最后我还要说句公道话,视觉中国这次成为热点,普法效果那是杠杠的。

     

来源:张月梅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