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0596-2911509

福建省信达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改版啦!

联系我们

手机:13605034721
电话:0596-2911509
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明发商业广场1幢706-708号
邮箱:544201283@qq.com

公司动态

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5-31点击量:80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02年9月28日,宏富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946396号以“星河湾”及字母“Star River”为标志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2003年9月21日,宏富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948763号与上述标志相同的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2005年7月14日,上述两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案外人广州市宏宇集团;2008年7月14日,转让给星河湾公司。上述两商标迄今都在有效期内。星河湾公司许可宏富公司使用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为2008年7月15日至2012年9月27日。上述许可于2010年8月10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星河湾公司依法受让取得第1946396号及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宏富公司经许可使用1946396号商标经备案。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权利依法应受保护。宏兴公司的行为未侵犯星河湾公司对第1946396号、第194876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侵犯宏富公司对第194639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宏兴公司亦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出发点。消费者能否正确地将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联系起来而不发生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判决如下: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五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相关“星河湾”名称作为其楼盘名称;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来源于中华商标杂志,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