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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与安徽合肥两家“采蝶轩”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5-31点击量:217

        7月16日,历时4年,一起关于“采蝶轩”商标权的官司,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并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安徽采蝶轩赔偿广东中山商标所有人54万余元,驳回商标所有人1500万的赔偿诉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合肥中院对于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15年10月20日,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6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对于1500万元的赔偿,最高院认为本案损害赔偿计算时间,应从中山采蝶轩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向前推算两年计算,中山采蝶轩主张从2002年和2005年起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安徽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设计商标的声誉等情况,最高院酌情确定安徽采蝶轩赔偿中山采蝶轩50万元。中山采蝶轩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计44511元,由安徽采蝶轩承担。此外,对于中山采蝶轩提出的赔礼道歉问题,最高院认为赔礼道歉是针对人身权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本案的商标专用权不属于人身权范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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