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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格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19-06-03点击量:121

       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于2017年8月11日对通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0390515号奥福格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鱼罐头;腌制水果;腌制蔬菜;黄油;奶油(奶制品);奶酪;牛奶;牛奶制品;食用油脂;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认为: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奥福格)是法国奶酪产品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他人不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使用。被异议商标包含了该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中文名称的主要部分,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BLEU D’AUVERGNE(布勒·德·奥福格)是公众知晓的法国地名,被异议商标包含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主要部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异议人答辩称:异议人提交的关于《BLEU D’AUVERGNE》原产地冠名保护法令签署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奥福格并非AUVERGNE的中文翻译,其中文翻译为奥弗涅。AUVERGNE(奥弗涅大区)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

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BLEU D’AUVERGNE是法国奶酪产品的原产地名称,代表了该产区奶酪产品的特有品质,奥福格为AUVERGNE对应的中文翻译。被异议商标包含了原产地名称“BLEU D’AUVERGNE”对应中文名称的主要部分,而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该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地区,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奶酪”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用于其他指定使用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本身产生误认,或者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口味、品种、品质等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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